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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政策】企业研发投入奖励标准公布:按费用与营收占比,分档奖励10/20/30万元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2/4     浏览次数:    
恩施州鼓励企业创新再出实招!根据最新出台的《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细则》,州内企业上一年度的研发投入,最高可获得30万元的财政奖励。奖励依据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据自动筛选,按研发费用额与营收占比双重标准分档奖励。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确保已规范完成研发费用归集与年度汇算清缴,等待主管部门的申报通知。
恩施州鼓励企业创新再出实招!根据最新出台的《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细则》,州内企业上一年度的研发投入,最高可获得30万元的财政奖励。奖励依据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据自动筛选,按研发费用额与营收占比双重标准分档奖励。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确保已规范完成研发费用归集与年度汇算清缴,等待主管部门的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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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细则
为鼓励我州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费用投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的主体,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申报主体
近两年经营状况良好,在信用、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州内企业。
第二条奖励标准
(一)上年度研发经费200万元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10%(含)至15%的,奖励10万元。
(二)上年度研发经费200万元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15%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三)上年度研发经费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四)上年度研发经费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同一企业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研发投入奖励,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奖励经费列入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实行总量控制。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大的企业,在专项资金总额内,按顺序依次予以奖补。
第三条奖励依据
(一)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
(二)研发经费投入额以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的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51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为参考依据,结合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综合确定。
(三)营业收入以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的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为参考依据,结合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综合确定。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并在恩施州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二)企业研发领域应属于《恩施州大产业发展规划》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研发项目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正确归集研发费用和营业收入,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获得奖励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不包含各级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填报《恩施州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及代表性记账凭证。
(二)上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和附表。
(三)上年度研发经费和营业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凭证等材料。
第六条申报流程
(一)遴选拟支持企业。在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基础上,州科技局依据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信息,会同州统计局、州经信局等单位,筛选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向各县市、恩施高新区发布拟支持企业名单。
(二)发布通知。州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三)企业申报。全面实行无纸化申报。企业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
(四)县市核查。各县市、恩施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核查。
(五)州级复审。州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重点核查企业申报材料中研发费用和营业收入数据的准确性。
(六)资金拨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州政府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七条获得奖励的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奖励资金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细则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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