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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企业必看!2026年安徽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成果转化平台申报条件最新版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5/20     浏览次数:    
在安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地背景下,科技类资质、科创平台、创新载体、科技成果类认定,是企业享受研发补贴、税收优惠、项目优先扶持、人才政策倾斜、产业基金对接的核心入场券。2026年安徽省科技厅围绕企业培育、平台建设、成果转化、人才引育、未来产业攻关、科普服务等方向,推出29项省级及国家级科技领域资质认定项目,覆盖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成果转化平台等全品类科创载体。
在安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地背景下,科技类资质、科创平台、创新载体、科技成果类认定,是企业享受研发补贴、税收优惠、项目优先扶持、人才政策倾斜、产业基金对接的核心入场券。2026年安徽省科技厅围绕企业培育、平台建设、成果转化、人才引育、未来产业攻关、科普服务等方向,推出29项省级及国家级科技领域资质认定项目,覆盖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成果转化平台等全品类科创载体。
多数科创企业、高校院所、园区运营方,因不熟悉最新申报标准、量化指标、材料规范、窗口期要求,错失政策红利。本文结合2026年最新申报规则,通俗化梳理29项科技类资质核心申报条件,帮助机构快速自查匹配、高效规划申报,免费科创资质诊断、一站式代办、政策精准匹配可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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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2.安徽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申报条件】
(1)标准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②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
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③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④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⑤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⑥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⑦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⑧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⑨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卓越级孵化器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实行择优认定,应突出以下特征和功能:
①强产业属性。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近两年每年服务的细分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不少于30家。
②强服务功能。聚焦前沿技术开展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
测试等专业服务;全方位赋能企业成长,提供产业对接、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增值服务。近两年每年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50%。
③强人才牵引。管理团队由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学研复合型人才或在龙头企业具有资深从业经验的领军人才牵头组建,懂技术、懂创业、懂投资、懂产业;具有一支高水平专业孵化服务队伍。
④强投资赋能。能够联动至少一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细分产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围绕服务企业投早、投小、投长期。
⑤强加速效应。能够带动一批前沿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收入等快速增长。
3.安徽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
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
(1)综合类创新中心按照自上而下、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统筹布局建设。组建综合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建设布局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区域创新发展规划。
②建设主体由相关地方政府牵头或多地方联动共同建设,
发挥有关地区和部门比较优势,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建设。
③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支持,集聚整合相关优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源头创新力量,成为创新中心的重要研究实体。
④技术领域聚焦区域重大需求或参与国际竞争的领域,凝练若干战略性技术领域作为重点方向,明确技术创新的重点目标和主攻方向。
⑤组织架构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明确区域空间布局,形成大协作、网络化的技术创新平台。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领域类创新中心总体布局,结合本部门、本地区资源优势和技术创新需求,开展领域类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组建领域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建设布局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聚焦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球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全球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②建设主体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内全国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
③牵头地方在该领域具有突出的科教优势、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等,符合国家在重点区域规划的重点科技和产业领域布局。
④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
目标。
⑤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聘用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4.安徽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申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1)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2)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3)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5.安徽省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申报条件】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2)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3)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6.安徽省国家技术发明奖
【申报条件】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
景。
7.安徽省国家自然科学奖
【申报条件】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8.安徽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申报条件】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9.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
【申报条件】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10.安徽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
【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为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2)具有稳定的中医药研究方向,研究水平和实力在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优先在原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三级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基础上进行拓展、提升、完善。
(3)在申请重点实验室时,可采取独立申请或者联合申请的方式申请。鼓励与综合性大学、科研院所、医药企业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各单位应在过去5年内与依托单位有合作研究的基础,并有科研成果产出。联合申请时,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应确定一个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其余单位为参与单位。重点实验室立项后,由依托单位负责牵头开展研究、加强运行管理以及接受考核与评估。
(4)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中医药发展需要,建设方案切实可行,能够承担和完成行业重大科研任
务。
(5)具有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研究队伍。实验室主任应政治素质过硬,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为依托单位全职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首次聘任时原则上不超过60岁(院士、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长江学者、岐黄学者等高层次人才不超过65岁)。团队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30人,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
(6)具备适当研究场所和研究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运行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1500万元。
(7)具备较好的组织和制度保障。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配套措施,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运行的管理机制,能保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行。
(8)对科研成果具有良好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的能力和经验。
11.安徽省未来产业科技攻关需求征集
【申报条件】
(1)填报单位须是在本省注册、无违法和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相应研究开发能力,有一定的研发投入,财务状况较好。鼓励填报单位联合省内外上下游企业、
高校院所组团提交攻关需求。
(2)攻关需求符合上述领域范围,紧迫性、必要性、可行性突出,已有研发攻关基础,主要技术指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预期目标明确、可量化、可考核,并有明显提升。
(3)优先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或具备产业带动能力的科研机构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优势力量,系统布局多个子课题的协同攻关需求。优先支持与国家级省级高能级创新平台合作攻关的攻关需求。
(4)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聚焦重点领域自行摸排未来产业科技攻关需求,组织重点企业、重点单位、人才团队填写《未来产业科技攻关需求征集表》。
12.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申报条件】
标准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2)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
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3)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具有技术经理人、孵化从业人员等创业孵化资质的专业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孵化器应围绕创业辅导、产业技术、经营管理、金融投资、市场拓展等领域配备创业导师,每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4)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5)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7)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8)上年度至少8%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13.顶尖孵化器
【申报条件】
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申报建设,具体条件见当年申报通知。
14.安徽省未来产业科技园
【申报条件】
(1)有赛道。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创新资源、产业基础、经济发展需要,聚焦我省“7+N”(即量子科技、空天信息、通用智能、低碳能源、生命科学、先进材料、未来网络7个重点领域,兼顾第三代半导体、先进装备制造、区块链、元宇宙等领域和方向)某一领域或细分赛道作为主要发展方向。
(2)有场地。有边界清晰、布局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物理空间,有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
(3)有企业。聚焦未来产业主要发展方向,已集聚一批核心企业。
(4)有支撑。汇聚一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人才团队,具备跨学科、跨领域的协同创新能力。有高校、科研院所、高能级科创平台、行业龙头企业等提供技术支撑。
(5)有机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运营机构,组建技术经理人团队和管理服务团队,负责科技园的日常运营管理。
(6)有生态。能够向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模型、算力、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科技中介和知识产权服务等功能,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15.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申报条件】
申请成为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2)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3)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服务业务的经历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成功案例。
(4)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独立的网站。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来源,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技术转移项目。
(5)机构具有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职人员一般在10人以上(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10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6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6)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7)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
(8)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连续两年以上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16.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
【申报条件】
(1)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场馆,分为综合类科普场馆和专题科技场馆。综合类科普场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技术博物馆等,专题科技场馆包括文化馆、天文馆(站、台)、气象馆(站)、地震馆(站)等。
(2)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公共场所,包括青少年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等。
(3)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包括医院、省市技术创新中心,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课外科普活动场所、野外观测站(台)等。
(4)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
知识场馆、设施或场所,包括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生产现场、向公众开放的大型工程技术设施(流程)等。
(5)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媒介,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包括电台、电视台科技类网站、出版社等。
17.安徽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综合型集聚区
【申报条件】
(1)有完善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理,产业集中度高。
(2)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明确,能够有效负责开展集聚区建设、运营和管理。统计和管理工作制度健全,能够及时、完整、准确提供集聚区相关统计数据和发展管理报告。
(3)创新能力领先,至少拥有1个国家级或5个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载体,在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4)规模效应显著,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数量达10家及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总额达10亿元及以上。
(5)优质企业集聚,科技服务业龙头企业、上市企业、独角兽(潜在)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优质企业数量较多,企业竞争力较强,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6)生态体系完善,人才引育机制较为健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水平较高,基础设施完备,配套服务体系高效,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作用发挥明显,形成各类创新主体联动发展、协同创新发展格局。
(7)皖北和大别山革命老区的县(市、区)和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申报的量化条件可下浮20%。
18.安徽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特色型集聚区
【申报条件】
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善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产业集中度高。
(2)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明确,能够有效负责开展集聚区建设、运营和管理。统计和管理工作制度健全,能够及时、完整、准确提供集聚区相关统计数据和发展管理报告。
(3)产业特色鲜明,在科技服务业细分产业领域中,单一领域原则上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数量达5家及以上,企业营业收入总额达2亿元及以上。至少拥有3个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载体。牵头或参与制定3项及以上科技服务业相关国际/国内/行业标准。
(4)优质企业集聚,科技服务业龙头企业、上市企业、独角兽(潜在)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优质企业数量较多,企业竞争力较
强,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5)生态体系完善,人才引育机制较为健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水平较高,基础设施完备,配套服务体系高效,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作用发挥明显,形成各类创新主体联动发展、协同创新发展格局。
(6)皖北和大别山革命老区的县(市、区)和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申报的量化条件可下浮20%。
19.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
【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应为在安徽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强化知识产权、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近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有较为完善的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运营方案,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核心功能、组织架构,具备完善的概念验证运营服务体系、较强的自我造血能力,具有财务收支专项或独立核算制度。
(3)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活动的配套条件,能够对接产业链上下游应用场景。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固定工作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概念验证专项资金或基金。能够整
合产业链上下游相关资源,提供技术验证、场景验证、种子资金、市场分析、商业化支持等全链条服务。
(4)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专业团队和专家顾问团队。概念验证中心负责人应熟悉概念验证、商业咨询、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概念验证服务专业团队不少于10人,具有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开发、概念验证、投融资、创业孵化等专业背景或技术经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建有概念验证服务专家顾问团队不少于10人,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负责对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和需求进行遴选和评价。
(5)建有项目和需求汇聚入库机制,面向社会开放概念验证服务,常态化征集企业技术需求。近三年累计开展概念验证项目不少于50项,其中无隶属或关联的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10项,实现熟化转化不少于10项(通过概念验证后,获得股权融资、在皖完成公司注册、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新获取临床批件、知识产权等)。
20.安徽省院士工作站
【申报条件】
院士工作站由承建单位自愿组建和登记备案。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建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3)与相关领域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院士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
(4)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期保障。
(5)规范院士工作站名称,统一为“安徽省院士工作站”,注明合作院士、承建单位及备案日期。
(6)合作协议应明确院士现有工作站数量及名称、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每年在站工作时间、双方合作目标、承建单位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详细合作计划等,合作协议期限应为3年及以上。
(7)每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21.安徽省科技创新智库
【申报条件】
科技智库的遴选采取申报认定和特邀加入两种方式。申报认定是指由科技智库依托单位根据要求自主申报,由省科技厅组织认定。特邀加入是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发展需要,
邀请国内外知名决策咨询研究机构等作为特邀科技智库。
申报科技智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应为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开展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的良好环境和运行管理制度。
(2)能够为科技智库稳定运行提供场所、资金、人才等保障,具备承接政府委托组织会议和开展调研的能力。
(3)须制定科技智库中长期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能够立足安徽、面向全国、放眼世界针对科技创新发展重大问题开展深入研究。
(4)科技智库负责人需具有正高级职称,在该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近三年内以课题负责人身份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工作或决策咨询类课题,研究成果被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
(5)已积累丰富研究成果,有稳定的研究团队,依托单位核心研究成员不少于10名,拥有5名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科技智库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吸纳外单位专家参加研究。
22.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安徽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管理层创新意识强,具有国际或行业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的显著优势和能力。
(3)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高水平技术成果并应用。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具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行业同类。
(4)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及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投入使用效率和效益显著。
(5)已建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创新中心、技术中心等省级技术创新平台,具有一定的运行管理和对外开放服务成效、且行业评价良好。具有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或分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和潜力。
(6)所在市具有明显的产业优势,市政府创新意识强、建设积极性高,在政策、资金、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对我省有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牵动性影响的中心组建事项,省市可采取“一事一议”支持。
23.安徽省实验室
【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的依托单位建有开放运行1年以上的省重点实验室等省级科技创新基地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或大科学装置),并满足下列条件:
(1)安徽省内的独立法人单位。
(2)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
(3)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符合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趋势,有能力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开展的学术研究代表国内学科领域一流水平。
(4)具有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包括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5)具备创建国家实验室(分中心)、国家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含联合共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和潜力。
24.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申报条件】
(1)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①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
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③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②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③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④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⑥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25.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安徽省,注册后运营2年以上。
(2)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由单一主体所持有的财政资金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长期稳定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3)具有以下研发条件:
①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且不少于20人;
②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当年收入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③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4)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①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②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③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5)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6)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
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科技创新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政府购买技术性服务收入和技术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26.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
【申报条件】
组建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是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以下要求:
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不低于800万元;
②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且不低于500万元;
③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300万元。
(3)研发中心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
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600万元(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4)研发中心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30%。
(5)依托单位近3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3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10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6)研发中心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7)依托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拥有筹措研发中心建设运行资金的能力,能够支撑保障研发中心可持续运行。
(8)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关组建条件可适当放宽。
(9)对依托单位已获得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认定的,原则上不再组建研发中心。
27.安徽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
【申报条件】
(1)组织形式。拟组建的特色产研院具备有效的治理结构和新型管理机制,投资主体或共建单位不少于2家且有企业参与,机构相对独立,具有独立场地、设备和专职人员,鼓励以法人实体运行。
(2)牵头单位。原则上由地方骨干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组建。申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信用记录良好。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牵头建设一家特色产研院。
(3)布局方向。聚焦县域产业基础良好、集聚度高、特色优势显著、“含科量”高的特色(主导)产业布局建设。鼓励依托省政府批准或重点培育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申报。原则上一个产业领域、一个县域只布局一家特色产研院。
(4)基础条件。具备良好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拥有高水平技术带头人或科技领军人才,具备研发和试验必需的固定场地、仪器设备和研发转化人员等。
(5)研发投入。近2年有稳定的研发投入,每年研发投入原则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或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农业类企业牵头的可适当放宽)。
(6)创新能力。拥有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全省乃至全国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产业带动力强,具备研发、转化、孵化、产业化等一体化布局能力。
(7)放宽条款。近3年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完成的科技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拟申报的特色产研院属于地方政府重点建设且注册时间不满2年的,上述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应在组建期内逐步达到标准。
28.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
【申报条件】
(1)组织形式。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具备有效的治理结构和新型管理体制机制,投资主体或共建单位不少于2家,且共建方须有企业参与,原则上以法人实体运行。以企业牵头组建的产业创新研究院对是否独立法人实体不作统一要求,但必须是相对独立机构,具有独立场地、设备和人员。
(2)牵头单位。牵头组建单位须是安徽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以企业牵头组建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依托单位须是注册地在安徽省的龙头(骨干)企业或省外龙头(骨干)企业在安徽省设立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申报单位及其法人应为非失信单位或人员。
(3)基础条件。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原则上拥有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含租赁,包括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以网络设计开发为主的可适度放宽。
(4)研发投入。省产业创新研究院近3年每年研发投入原则上占研究院当年总收入比例不低于30%且年均不低于1000万元。由企业牵头组建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依托企业原则上近3年每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农业类企业牵头的可适当放宽)。
(5)研发人员。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或科技领军人才,原则上科研人员和成果转化专职人员须
达到100人以上,占全院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70%。
(6)创新能力。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或依托单位(非独立法人实体)拥有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经验,或牵头完成的科技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
(7)绩效指标。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组建运行后,在加强产业创新共性服务、承担重大科研攻关任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人才引进培育、深化开放合作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原则上每年完成的目标任务须达到下列7项指标中的4项以上。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突破的,新获批建设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的,其他方面成效指标可适当放宽。
①攻克产业(行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制重大创新产品5项以上;
②征集并成功解决行业技术需求10项以上;
③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不少于300家(次);
④衍生孵化科技型企业不少于2家;
⑤研发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30项,或引进转化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不少于1个;
⑥引进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以上)或团队不少于3名(个),或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才30人以上;
⑦“四技”收入占当年经营性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0%。对牵头组建单位注册时间不满2年的省产业创新研究院,
以上第(4)、(5)、(6)条可适当放宽,下一步在组建期内逐步达到标准。
29.安徽省重点实验室
【申报条件】
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应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托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2)实验室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发展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省内一流,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3)实验室拥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技术领军人才以及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30人。
(4)实验室具备良好科研条件和设施,物理空间相对集中且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以软件开发和新模式新业态创新为主的可适度放宽。
(5)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1000万元。
(6)联合共建类重点实验室一般以一家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行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一家高校院所共同作为依托单位,双方需具有良好的共建基础和长期有效的合作共建协议,对研究任务、经费投入、人员配置、成果知识产权、平台建设等进行明确。
(7)省市或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以“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标准条件,但建设期满应达到相关标准条件,并在建设任务书中明确市或部门支持保障措施和投
入经费,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书面推荐。
(8)实验室主要研发场地、核心研究人员及相关成果原则上不与省级其他创新平台交叉,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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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2.安徽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申报条件】
(1)标准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②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
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③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④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⑤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⑥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⑦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⑧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⑨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卓越级孵化器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实行择优认定,应突出以下特征和功能:
①强产业属性。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近两年每年服务的细分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不少于30家。
②强服务功能。聚焦前沿技术开展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
测试等专业服务;全方位赋能企业成长,提供产业对接、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增值服务。近两年每年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50%。
③强人才牵引。管理团队由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学研复合型人才或在龙头企业具有资深从业经验的领军人才牵头组建,懂技术、懂创业、懂投资、懂产业;具有一支高水平专业孵化服务队伍。
④强投资赋能。能够联动至少一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细分产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围绕服务企业投早、投小、投长期。
⑤强加速效应。能够带动一批前沿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收入等快速增长。
3.安徽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
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
(1)综合类创新中心按照自上而下、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统筹布局建设。组建综合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建设布局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区域创新发展规划。
②建设主体由相关地方政府牵头或多地方联动共同建设,
发挥有关地区和部门比较优势,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建设。
③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支持,集聚整合相关优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源头创新力量,成为创新中心的重要研究实体。
④技术领域聚焦区域重大需求或参与国际竞争的领域,凝练若干战略性技术领域作为重点方向,明确技术创新的重点目标和主攻方向。
⑤组织架构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明确区域空间布局,形成大协作、网络化的技术创新平台。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领域类创新中心总体布局,结合本部门、本地区资源优势和技术创新需求,开展领域类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组建领域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建设布局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聚焦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球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全球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②建设主体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内全国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
③牵头地方在该领域具有突出的科教优势、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等,符合国家在重点区域规划的重点科技和产业领域布局。
④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
目标。
⑤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聘用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4.安徽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申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1)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2)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3)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5.安徽省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申报条件】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2)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3)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6.安徽省国家技术发明奖
【申报条件】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
景。
7.安徽省国家自然科学奖
【申报条件】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8.安徽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申报条件】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9.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
【申报条件】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10.安徽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
【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为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2)具有稳定的中医药研究方向,研究水平和实力在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优先在原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三级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基础上进行拓展、提升、完善。
(3)在申请重点实验室时,可采取独立申请或者联合申请的方式申请。鼓励与综合性大学、科研院所、医药企业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各单位应在过去5年内与依托单位有合作研究的基础,并有科研成果产出。联合申请时,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应确定一个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其余单位为参与单位。重点实验室立项后,由依托单位负责牵头开展研究、加强运行管理以及接受考核与评估。
(4)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中医药发展需要,建设方案切实可行,能够承担和完成行业重大科研任
务。
(5)具有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研究队伍。实验室主任应政治素质过硬,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为依托单位全职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首次聘任时原则上不超过60岁(院士、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长江学者、岐黄学者等高层次人才不超过65岁)。团队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30人,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
(6)具备适当研究场所和研究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运行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1500万元。
(7)具备较好的组织和制度保障。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配套措施,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运行的管理机制,能保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行。
(8)对科研成果具有良好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的能力和经验。
11.安徽省未来产业科技攻关需求征集
【申报条件】
(1)填报单位须是在本省注册、无违法和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相应研究开发能力,有一定的研发投入,财务状况较好。鼓励填报单位联合省内外上下游企业、
高校院所组团提交攻关需求。
(2)攻关需求符合上述领域范围,紧迫性、必要性、可行性突出,已有研发攻关基础,主要技术指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预期目标明确、可量化、可考核,并有明显提升。
(3)优先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或具备产业带动能力的科研机构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优势力量,系统布局多个子课题的协同攻关需求。优先支持与国家级省级高能级创新平台合作攻关的攻关需求。
(4)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聚焦重点领域自行摸排未来产业科技攻关需求,组织重点企业、重点单位、人才团队填写《未来产业科技攻关需求征集表》。
12.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申报条件】
标准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2)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
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3)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具有技术经理人、孵化从业人员等创业孵化资质的专业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孵化器应围绕创业辅导、产业技术、经营管理、金融投资、市场拓展等领域配备创业导师,每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4)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5)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7)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8)上年度至少8%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13.顶尖孵化器
【申报条件】
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申报建设,具体条件见当年申报通知。
14.安徽省未来产业科技园
【申报条件】
(1)有赛道。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创新资源、产业基础、经济发展需要,聚焦我省“7+N”(即量子科技、空天信息、通用智能、低碳能源、生命科学、先进材料、未来网络7个重点领域,兼顾第三代半导体、先进装备制造、区块链、元宇宙等领域和方向)某一领域或细分赛道作为主要发展方向。
(2)有场地。有边界清晰、布局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物理空间,有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
(3)有企业。聚焦未来产业主要发展方向,已集聚一批核心企业。
(4)有支撑。汇聚一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人才团队,具备跨学科、跨领域的协同创新能力。有高校、科研院所、高能级科创平台、行业龙头企业等提供技术支撑。
(5)有机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运营机构,组建技术经理人团队和管理服务团队,负责科技园的日常运营管理。
(6)有生态。能够向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模型、算力、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科技中介和知识产权服务等功能,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15.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申报条件】
申请成为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2)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3)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服务业务的经历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成功案例。
(4)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独立的网站。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来源,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技术转移项目。
(5)机构具有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职人员一般在10人以上(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10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6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6)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7)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
(8)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连续两年以上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16.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
【申报条件】
(1)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场馆,分为综合类科普场馆和专题科技场馆。综合类科普场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技术博物馆等,专题科技场馆包括文化馆、天文馆(站、台)、气象馆(站)、地震馆(站)等。
(2)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公共场所,包括青少年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等。
(3)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包括医院、省市技术创新中心,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课外科普活动场所、野外观测站(台)等。
(4)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
知识场馆、设施或场所,包括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生产现场、向公众开放的大型工程技术设施(流程)等。
(5)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媒介,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包括电台、电视台科技类网站、出版社等。
17.安徽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综合型集聚区
【申报条件】
(1)有完善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理,产业集中度高。
(2)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明确,能够有效负责开展集聚区建设、运营和管理。统计和管理工作制度健全,能够及时、完整、准确提供集聚区相关统计数据和发展管理报告。
(3)创新能力领先,至少拥有1个国家级或5个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载体,在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4)规模效应显著,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数量达10家及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总额达10亿元及以上。
(5)优质企业集聚,科技服务业龙头企业、上市企业、独角兽(潜在)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优质企业数量较多,企业竞争力较强,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6)生态体系完善,人才引育机制较为健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水平较高,基础设施完备,配套服务体系高效,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作用发挥明显,形成各类创新主体联动发展、协同创新发展格局。
(7)皖北和大别山革命老区的县(市、区)和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申报的量化条件可下浮20%。
18.安徽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特色型集聚区
【申报条件】
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善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产业集中度高。
(2)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明确,能够有效负责开展集聚区建设、运营和管理。统计和管理工作制度健全,能够及时、完整、准确提供集聚区相关统计数据和发展管理报告。
(3)产业特色鲜明,在科技服务业细分产业领域中,单一领域原则上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数量达5家及以上,企业营业收入总额达2亿元及以上。至少拥有3个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载体。牵头或参与制定3项及以上科技服务业相关国际/国内/行业标准。
(4)优质企业集聚,科技服务业龙头企业、上市企业、独角兽(潜在)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优质企业数量较多,企业竞争力较
强,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5)生态体系完善,人才引育机制较为健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水平较高,基础设施完备,配套服务体系高效,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作用发挥明显,形成各类创新主体联动发展、协同创新发展格局。
(6)皖北和大别山革命老区的县(市、区)和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申报的量化条件可下浮20%。
19.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
【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应为在安徽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强化知识产权、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近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有较为完善的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运营方案,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核心功能、组织架构,具备完善的概念验证运营服务体系、较强的自我造血能力,具有财务收支专项或独立核算制度。
(3)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活动的配套条件,能够对接产业链上下游应用场景。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固定工作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概念验证专项资金或基金。能够整
合产业链上下游相关资源,提供技术验证、场景验证、种子资金、市场分析、商业化支持等全链条服务。
(4)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专业团队和专家顾问团队。概念验证中心负责人应熟悉概念验证、商业咨询、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概念验证服务专业团队不少于10人,具有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开发、概念验证、投融资、创业孵化等专业背景或技术经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建有概念验证服务专家顾问团队不少于10人,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负责对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和需求进行遴选和评价。
(5)建有项目和需求汇聚入库机制,面向社会开放概念验证服务,常态化征集企业技术需求。近三年累计开展概念验证项目不少于50项,其中无隶属或关联的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10项,实现熟化转化不少于10项(通过概念验证后,获得股权融资、在皖完成公司注册、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新获取临床批件、知识产权等)。
20.安徽省院士工作站
【申报条件】
院士工作站由承建单位自愿组建和登记备案。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建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3)与相关领域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院士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
(4)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期保障。
(5)规范院士工作站名称,统一为“安徽省院士工作站”,注明合作院士、承建单位及备案日期。
(6)合作协议应明确院士现有工作站数量及名称、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每年在站工作时间、双方合作目标、承建单位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详细合作计划等,合作协议期限应为3年及以上。
(7)每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21.安徽省科技创新智库
【申报条件】
科技智库的遴选采取申报认定和特邀加入两种方式。申报认定是指由科技智库依托单位根据要求自主申报,由省科技厅组织认定。特邀加入是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发展需要,
邀请国内外知名决策咨询研究机构等作为特邀科技智库。
申报科技智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应为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开展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的良好环境和运行管理制度。
(2)能够为科技智库稳定运行提供场所、资金、人才等保障,具备承接政府委托组织会议和开展调研的能力。
(3)须制定科技智库中长期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能够立足安徽、面向全国、放眼世界针对科技创新发展重大问题开展深入研究。
(4)科技智库负责人需具有正高级职称,在该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近三年内以课题负责人身份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工作或决策咨询类课题,研究成果被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
(5)已积累丰富研究成果,有稳定的研究团队,依托单位核心研究成员不少于10名,拥有5名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科技智库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吸纳外单位专家参加研究。
22.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安徽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管理层创新意识强,具有国际或行业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的显著优势和能力。
(3)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高水平技术成果并应用。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具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行业同类。
(4)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及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投入使用效率和效益显著。
(5)已建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创新中心、技术中心等省级技术创新平台,具有一定的运行管理和对外开放服务成效、且行业评价良好。具有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或分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和潜力。
(6)所在市具有明显的产业优势,市政府创新意识强、建设积极性高,在政策、资金、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对我省有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牵动性影响的中心组建事项,省市可采取“一事一议”支持。
23.安徽省实验室
【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的依托单位建有开放运行1年以上的省重点实验室等省级科技创新基地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或大科学装置),并满足下列条件:
(1)安徽省内的独立法人单位。
(2)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
(3)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符合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趋势,有能力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开展的学术研究代表国内学科领域一流水平。
(4)具有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包括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5)具备创建国家实验室(分中心)、国家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含联合共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和潜力。
24.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申报条件】
(1)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①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
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③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②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③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④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⑥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25.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安徽省,注册后运营2年以上。
(2)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由单一主体所持有的财政资金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长期稳定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3)具有以下研发条件:
①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且不少于20人;
②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当年收入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③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4)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①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②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③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5)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6)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
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科技创新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政府购买技术性服务收入和技术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26.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
【申报条件】
组建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是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以下要求:
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不低于800万元;
②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且不低于500万元;
③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300万元。
(3)研发中心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
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600万元(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4)研发中心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30%。
(5)依托单位近3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3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10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6)研发中心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7)依托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拥有筹措研发中心建设运行资金的能力,能够支撑保障研发中心可持续运行。
(8)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关组建条件可适当放宽。
(9)对依托单位已获得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认定的,原则上不再组建研发中心。
27.安徽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
【申报条件】
(1)组织形式。拟组建的特色产研院具备有效的治理结构和新型管理机制,投资主体或共建单位不少于2家且有企业参与,机构相对独立,具有独立场地、设备和专职人员,鼓励以法人实体运行。
(2)牵头单位。原则上由地方骨干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组建。申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信用记录良好。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牵头建设一家特色产研院。
(3)布局方向。聚焦县域产业基础良好、集聚度高、特色优势显著、“含科量”高的特色(主导)产业布局建设。鼓励依托省政府批准或重点培育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申报。原则上一个产业领域、一个县域只布局一家特色产研院。
(4)基础条件。具备良好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拥有高水平技术带头人或科技领军人才,具备研发和试验必需的固定场地、仪器设备和研发转化人员等。
(5)研发投入。近2年有稳定的研发投入,每年研发投入原则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或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农业类企业牵头的可适当放宽)。
(6)创新能力。拥有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全省乃至全国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产业带动力强,具备研发、转化、孵化、产业化等一体化布局能力。
(7)放宽条款。近3年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完成的科技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拟申报的特色产研院属于地方政府重点建设且注册时间不满2年的,上述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应在组建期内逐步达到标准。
28.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
【申报条件】
(1)组织形式。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具备有效的治理结构和新型管理体制机制,投资主体或共建单位不少于2家,且共建方须有企业参与,原则上以法人实体运行。以企业牵头组建的产业创新研究院对是否独立法人实体不作统一要求,但必须是相对独立机构,具有独立场地、设备和人员。
(2)牵头单位。牵头组建单位须是安徽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以企业牵头组建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依托单位须是注册地在安徽省的龙头(骨干)企业或省外龙头(骨干)企业在安徽省设立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申报单位及其法人应为非失信单位或人员。
(3)基础条件。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原则上拥有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含租赁,包括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以网络设计开发为主的可适度放宽。
(4)研发投入。省产业创新研究院近3年每年研发投入原则上占研究院当年总收入比例不低于30%且年均不低于1000万元。由企业牵头组建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依托企业原则上近3年每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农业类企业牵头的可适当放宽)。
(5)研发人员。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或科技领军人才,原则上科研人员和成果转化专职人员须
达到100人以上,占全院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70%。
(6)创新能力。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或依托单位(非独立法人实体)拥有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经验,或牵头完成的科技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
(7)绩效指标。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组建运行后,在加强产业创新共性服务、承担重大科研攻关任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人才引进培育、深化开放合作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原则上每年完成的目标任务须达到下列7项指标中的4项以上。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突破的,新获批建设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的,其他方面成效指标可适当放宽。
①攻克产业(行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制重大创新产品5项以上;
②征集并成功解决行业技术需求10项以上;
③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不少于300家(次);
④衍生孵化科技型企业不少于2家;
⑤研发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30项,或引进转化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不少于1个;
⑥引进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以上)或团队不少于3名(个),或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才30人以上;
⑦“四技”收入占当年经营性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0%。对牵头组建单位注册时间不满2年的省产业创新研究院,
以上第(4)、(5)、(6)条可适当放宽,下一步在组建期内逐步达到标准。
29.安徽省重点实验室
【申报条件】
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应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托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2)实验室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发展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省内一流,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3)实验室拥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技术领军人才以及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30人。
(4)实验室具备良好科研条件和设施,物理空间相对集中且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以软件开发和新模式新业态创新为主的可适度放宽。
(5)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1000万元。
(6)联合共建类重点实验室一般以一家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行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一家高校院所共同作为依托单位,双方需具有良好的共建基础和长期有效的合作共建协议,对研究任务、经费投入、人员配置、成果知识产权、平台建设等进行明确。
(7)省市或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以“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标准条件,但建设期满应达到相关标准条件,并在建设任务书中明确市或部门支持保障措施和投
入经费,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书面推荐。
(8)实验室主要研发场地、核心研究人员及相关成果原则上不与省级其他创新平台交叉,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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